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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科技大学校园周边房屋开发及出租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6年11月09日 15:49   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利用学校周边资源,规范校园周边房屋的开发与出租管理,维护学校国有资产安全,提升学校国有资产效益,根据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园周边房屋开发,必须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学校规划、科学论证的前提下,合理开发利用。

第三条 校园周边房屋出租,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四条 学校资产管理公司受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经资委”)委托代表学校实施校园周边房屋的开发、出租相关组织与管理工作。协助规划建设、工商税务、卫生防疫、消防治安等部门做好行政执法和业务检查等工作。

第三章 开发

第五条 校园周边房屋的开发利用,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行开发,不得随意改变房屋使用性质。

第六条 校园周边学校自建项目,原则上由学校基建部门按照校园基本建设程序负责组织实施;校园周边联建开发项目,按照如下开发程序进行:

(一)调研论证。学校资产管理公司根据校园规划建设发展的需要,在广泛听取意见、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的基础上,提出开发项目初步方案,编制可行性报告。

(二)研究审定。可行性报告经学校法律顾问合法性审查、经资委审议后,报校长办公会审定。必要时,由学校党委会审定。

(三)立项备案。学校审定同意的开发项目,按政府有关要求办理立项审批及开发备案手续。

第七条 校园周边联建开发项目的执行程序

(一)编制方案。资产管理公司根据学校开发意见,负责编制联建开发实施方案。

(二)研究审定。开发实施方案由学校法律顾问合法性审查、经资委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必要时报学校党委会批准。

(三)组织招标。由经资委成员代表组成招标小组,依照开发实施方案,组织考察,确定入围合作方建议名单,经相关校领导批准后,委托学校招标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按程序组织公开招标,确定开发项目联建合作方。

(四)合同签订。联建开发项目的合同,由学校招标办牵头起草,经学校法律顾问合法性审查、经资委审核后,报学校法定代表人审批,双方认可后,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与联建合作方签订合同。

(五)开发管理。资产管理公司落实开发建设项目的融资,落实并维护合同执行过程中涉及的学校权益,办理联建开发项目相关手续并组织实施。

第四章 招租

第八条 在保证履行教育事业职能的前提下,经学校批准并按规定权限履行相关审批备案手续,可以将学校所属的周边房屋等国有资产在一定时期内出租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第九条 学校周边房屋划定为大面积门面房和小面积门面房,大面积门面房是指一次性出租300平方米以上的门面房,小面积门面房是指一次性出租300平方米以下的门面房。

第十条 学校周边房屋招租根据不同情况,一般可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和单一来源等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大面积门面房的招租工作,由学校经资委委托学校招标办负责组织实施;小面积门面房的招租工作,由学校经资委委托资产管理公司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大面积门面房的招租程序:

(一)市场调研。资产管理公司在充分收集资料、开展市场调研的基础上,起草招租的初步方案,经资产管理公司研究后上报学校经资委审核。

(二)文件审定。学校招标办依据经资委审核同意的招租方案起草招标文件,并经法律顾问合法性审查、经资委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必要时报学校党委会批准。

(三)组织招标。学校招标办按招投标程序进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依照招标文件和有关规定,对报名人组织资格审查和考察,确定一定数量符合条件的投标名单(必要时报学校经资委批准),通过评标选定预承租人。

对招租标的情况特殊或参与竞标数少于规定数量时,由学校经资委办公室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必要时报学校党委会批准)后,可采取竞争性谈判、定向谈判等方式选定预承租人。

(四)组织公示。预承租人确定后,学校招标办应将结果及时告知所有参加招租活动的投标人,并按规定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由招标办以书面形式通知承租人。

(五)合同签订。大面积门面房租赁合同,原则上由学校招标办负责起草,在法律顾问合法性审查、经资委审核后,报学校法定代表人审定,经双方认可后,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与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

对于按照大面积招标、单个中标人承租面积不足300平方米的门面房租赁合同,由资产管理公司与承租方签定制式租赁合同及其相关合同附件。

(六)招租程序完成但未能产生承租人的,需按程序重新组织招租。

第十三条 小面积门面房的招租程序:

(一)编制和审核招租文件。资产管理公司在充分收集资料和市场调研的基础上,负责编制小面积门面房招租文件,经资产管理公司研究,必要时报学校经资委办公室审批后,组织实施。

(二)发布招租信息。由资产管理公司在学校门户网站、校园内适当场所发布招租通知。

(三)组织评审。资产管理公司按照招租文件和相关规定,对报名人组织资格审查和考察,确定符合条件的竞租人选(必要时报学校经资委办公室审批),由资产管理公司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组织评审,在经过充分讨论和综合评议的基础上,选定预承租人。

对招租标的情况特殊或竞租人少于规定数量时,由资产管理公司在确保学校经济利益的前提下,采取竞争性谈判或定向谈判等方式选定预承租人。

(四)组织公示。预承租人确定后,资产管理公司应将结果及时告知所有竞租人,并根据有关规定公示。公示期间如对预承租人存在异议的,持异议人可据实向资产管理公司反映或投诉,也可据实向学校监察处反映或投诉。经公示无异议后,资产管理公司以书面形式通知承租人。

(五)资产管理公司与承租方签订制式租赁合同及其相关合同附件。

(六)招租程序完成但未能确定承租人的,需按程序重新组织招租。

第五章 管理

第一节 合同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周边房屋开发、出租合同的洽谈、起草、审核、签订必须严格履行程序,切实维护学校权益,防范风险。

学校重大项目合同在起草完成后,要严格内部审查程序,经过学校法律顾问合法性审查后,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和程序签订。

第十五条 联建开发合同中应明确建设规模、资金投入、质量标准、权益划分、合作年限、资产维护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违约责任等条款。联建开发项目合作方应提交履约保证金,合作年限严格依照法规确定。门面房租赁合同中应明确承租建筑面积、租金、期限、经营项目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违约责任等条款,租赁年限应符合法规和上级要求。

联建开发合同和门面房租赁合同均应明确对合作方及承租人的退出约束条款,避免产生纠纷,维护学校权益。

第十六条 校园周边房屋开发、出租活动中形成的合同、文件、证照、图纸等档案资料由资产管理公司统一管理,各项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并按照学校档案管理要求做好归档工作。

第二节 租赁管理

第十七条经营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商户”)租赁校园周边房屋必须签订《西安科技大学周边房屋租赁合同》以及《西安科技大学周边房屋消防安全责任书》等,明确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 商户必须具有完备合法经营手续并向学校资产管理公司报备有关证照资料,经营项目符合学校的要求。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经营或影响学校形象或不利于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经营项目坚决不得经营。

第十九条 商户不得擅自改变经营项目或房屋用途,不得私自转租转让房屋。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商户负责。

第二十条 商户在经营活动中所涉及的《房屋租赁合同》以外的一切社会义务、民事纠纷、法律责任、债权债务等均与学校无关。

第二十一条 沿街门面房商户装修必须遵照《西安科技大学周边房屋装修管理暂行规定》,填写《装修方案审批表》,经资产管理公司审核批准后方可装修;商户要严格按照资产管理公司统一规格要求制作门头广告牌匾,一户一牌,并按要求报政府管理部门审批。

第二十二条 校园周边房屋出租实行预收履约保证金制度,大面积门面房出租保证金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商定,小面积门面房出租保证金原则上按不低于合同期限租金之和的六分之一收取。租金采取先交钱后用房的原则,按季度或半年或一年收取。

第二十三条 商户必须依照租赁合同约定按时足额缴纳房屋租金及其他相关费用,否则,资产管理公司有权视情形,依照租赁合同采取相关措施维护学校权益

第二十四条 资产管理公司依照租赁合同以及政府、学校相关要求,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卫生检查,督促商户守法经营,保证经营行为不对校园秩序和周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维护学校合理权益。

商户要重视安全防范工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做好员工教育培训,规范配置安全防护设施,并定期检查维护,切实做好消防安全卫生工作。

第二十五条对合同履约较好、诚实守信的商户,在合同到期,申请续租时,同等条件下优先。

第二十六条校园周边房屋的水电暖供给由学校后勤部门负责,按《西安科技大学水电暖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并以学校规定的标准核收水电暖费用。涉及到污水排放的,由学校后勤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管理

第二十七条校园周边房屋按照合同约定,属于商户承担维修责任的项目,由资产管理公司督促商户自行负责修复或赔偿。属于学校承担维修责任的项目中,房屋渗漏水、排污管、落水管、消防喷淋设施和主供水、供电、供暖管线等的中小型维修由后勤部门负责,维修费用列支于后勤部门预算经费,大修经费由学校安排专项经费解决。其他责任不明确的公共设施维修由资产管理公司负责,维修费用在资产管理公司综合业务费中列支。

第二十八条 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租赁或联建房屋的结构、不得私自搭建(扩建)经营场所,否则,除无条件恢复原状外,视其情节,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直至解除合同。

第三节 租金管理

第二十九条 校园周边房屋的租金统一由商户按照合同约定向学校财务处缴纳,学校财务部门负责租金管理,资产管理公司负责租金回收工作,并配合财务部门给商户开具租赁发票或收款凭据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公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同时《西安科技大学沿街门面房开发管理暂行办法》(西科发【2005】136号)废止。

西安科技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6年10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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