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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科技大学出租房屋装修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7年04月11日 08:58   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为加强出租房屋装修改造施工期间的管理和监督,有效防止违章装修,确保施工期间的安全以及工程的顺利完成,特制定如下管理规定:

一、承租人在对房屋进行装修改造前,须在物业部办理相关装修施工方案(图纸)审核手续,审核通过及备案后方可进行施工。

二、施工过程中如有需要变更部分须及时通知物业部进行备案登记,征得同意后方可继续施工。

三、装饰材料必须使用符合国家现行建筑防火规范以及符合绿色环保要求(无毒、无味、卫生、隔音)的材料。

四、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现行施工与验收规范,严把工程质量关,必须保证房屋原有的整体性、抗震性和结构的安全性。

五、施工期间不得将无插头电源线直接插入插座中。施工现场严禁吸烟及存放使用易燃、易爆物质。电焊时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施工单位应确定现场负责人及安全员。动用明火应提前到物业部办理动火手续。施工现场应配备足够的灭火器具,做好防火工作。

六、不得擅自对房屋结构、承重墙进行改变和拆除。不得在承重墙上开门、开窗或随意开洞、抠挖,不得破坏房屋梁、柱。

七、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在地板或天花板上钻孔进行固定物件及吊顶。所有隔离工程必须在最终封闭前24小时向物业部门提出申请,经物业部进行隐蔽工程的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步工序。否则由此而引起的所有问题,由施工单位负责。

八、不得擅自开挖地面,破坏建筑的基础及地面管道、线路。

九、在施工过程中,不得采用影响供水、排水、供电、消防设施维修及正常使用的装修措施(排水管立管原则上外露,确需包裹,必须预留足够大的检查孔,便于维修)。

十、小寨东路7号、8号楼门面房由于原下水管道存在设计缺陷,为了便于今后维修,租户不得吊顶,避免因漏水维修拆除吊顶造成不必要经济损失;如确实需要吊顶,必须预留足够大的检查孔,今后因漏水施工造成损失由承租方承担。

十一、门头牌匾制作必须将方案报物业部审核备案,经物业部同意并在当地市政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施工。门头牌匾高度应低于2楼窗台40公分,厚度不超过20公分。门头牌匾制作应选用轻质材料,不得使用石材、磁砖贴面,避免造成安全隐患。凡因违规操作,必须予以拆除的,造成损失,后果自负。

十二、装修时间严格控制在上午8:00 – 11:00;下午14:30 – 19:00。不得擅自延长装修时间。

十三、施工人员进行装修施工期间,只允许在施工现场进行施工,不得进入其它场所逗留。要严格控制噪音,不得影响四邻的正常经营和生活。

十四、施工期间的建筑垃圾必须袋装后放置在指定位置并及时清运,不得堆积在建筑公共部分,影响其他租户正常的经营活动。

十五、若承租人确需安装使用空调,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空调室外机静音技术指标优异,室外机的噪音不对周边环境特别是楼上住户造成生活干扰,二是室外机安装地点必须符合学校或市容要求,校园内不允许随意悬挂室外机。

十六、承租人在实施装修时,应充分了解租赁合同中有关装修、维修、费用等方面的责任约定,保证履行租赁合同,自觉遵守如下两点:

1.承租人对所租房屋进行防盗设施安装和内外装修(包含门头装饰、空调安装等)时,需提出书面申请,待甲方批准后方可实施,其费用自理。所有装修在合同期满、合同解除、中途退租及甲方对房屋进行拆迁、开发、改造时,甲方概不予以补偿,乙方也不得以此抵押房租,不得随意拆卸、带走(牌匾、空调除外)。

2.承租人在返还所租房屋时,应当保证所租房屋符合正常使用后的状态,属于乙方的家具、电器等设备由乙方负责搬走。由乙方增加的装修(包括新增固定的隔墙、窗、门等拆卸后会损坏室内状况的装修)乙方不得拆除。

十七、对于违反上述规定或由于装修改造施工行为造成学校或第三方损失的,我中心物业部有权视情节严重程度采取如下处置措施:

1.责令停工;

2.责令恢复原状;

3.扣留施工工具;

4.停水、停电或终止房屋出租合同;

5.赔偿经济损失(扣除相关保证金);

6.依据合同及国家相关法规,依约依规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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