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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西科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对外技术服务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6年11月09日 15:50   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西安西科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技术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科技兴国”战略,适应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西安西科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为更好地发挥我校科技优势与潜力,凸显我校的品牌优势,在技术咨询、培训、技术服务、产业化与培育、科技专项等更好的开拓服务领域,扩大市场,切实支撑学校学科与专业建设,服务于教学和科研,更好地实现高校的社会服务职能。西安西科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规范技术服务项目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项目管理

第二条 公司鼓励和支持各参股公司及广大教职工积极申报产业化项目,孵化科技企业,积极争取技术咨询与技术服务项目,服务于社会。

公司管理的各类技术服务项目分两级管理,公司根据学校学科建设情况,成立相应的技术服务项目部(研究所),公司管理技术服务项目部,技术服务项目部(研究所)负责人负责所承接的技术服务的项目管理;技术服务项目部(研究所)对公司负责,技术服务项目部(研究所)对公司实行项目费用包干制。

第三条 技术服务项目部(研究所)的管理机制。

技术服务项目部(研究所)申请获批的科研或技术服务项目:项目申请、项目组成员工作量与经费分配、项目鉴定、结题与归档等由技术服务项目部(研究所)负责,公司签定技术服务合同,公司对其实施全过程监督。

由公司申请委托完成项目,公司和参股公司共同申请获批的科技专项、产业化项目、产业培育项目等,或由学校二极院系等承担的培训项目的管理办法另行制订。

第四条 凡经公司申请、签定的各类项目,项目经费按合同额全额转入公司财务。对外技术服务项目凡需出具增值税发票的项目,按出具增值税发票的额度,学校认定其科研经费额度,享受学校科研管理中的一切权利,可作为项目完成人职称评定、年终考核的科研工作量认定。

第五条 凡纳入公司管理或监督管理的项目,统一纳入公司项目管理体系,执行公司财务制度,接受公司对其依法管理;技术服务部(研究所)负责人或项目完成人对合同签定和履行中发生的经济、民事和知识产权等纠纷负责;无故中止项目或因责任事故未完成项目,公司追回项目经费并追究项目负责人及其他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章合同管理

第六条 公司对外签订的技术开发、技术合作、技术转让、技术咨询等项目均应签订书面的对外技术服务合同。

第七条 合同正本应由公司财务部、办公室、项目组各自存档,在项目结题后,由公司办公室档案员负责送交校档案室归档。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配合技术服务项目部(研究所),在签订合同时,提供公司账号、开户行等相关的财务信息,并提供项目所需发票。在项目款未到账时,需向对方提供发票的,由技术服务项目部(研究所)向公司交纳合同额的12%作为项目保证金,在该项目款全额到帐后,退还给项目组。

第九条 进入公司管理的咨询、培训和技术服务类项目,实行项目费用包干制,公司从技术服务项目部(研究所)税前一次性按合同总额的5%收取综合服务管理费;进入公司的各类项目发生的税收,由技术服务项目部(研究所)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缴纳。合同款项到帐后,在提取公司综合服务管理费后由财务部立户,项目组领取《项目经费使用卡》,按照公司的财务管理办法进行日常管理。

对于培训类项目,公司参照学校有关精神执行。

对于工程类项目,技术服务项目部(研究所)需据与第三方签定的工程或购置合同,因此造成的由公司开据发票的税金或税金差额由项目承担。

第十条 为保证项目合同双方的权利和有效管理,公司在项目资金到帐后,按到帐金额分别按5%暂收项目风险保证金,在项目结题或鉴定资料备案后,返还技术服务项目部(研究所);对不能按时结题的技术服务项目部(研究所)将在年底给出督促结题通知,超合同时限1年未结题的将保证金转入公司管理基金。

第十一条 由公司管理的项目,需按公司财务制度实施财务管理。技术服务项目部(研究所)可根据公司财务管理办法(原则上执行学校科研项目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对工作期间的住勤等按当地物价水平制定包干使用标准,并经公司审核备案后执行,也可实行实报实销,报帐时需有经办人、项目负责人、公司负责人三者签字。

第十二条 项目经费的使用必须遵守公司财务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专款专用,并在公司财务部的管理监督下,按计划合理有效使用。

项目经费使用范围:

1.项目必须的专用仪器设备费、实验材料费、实验室改装费等。购置完成该项目所需的图书资料费。

2.项目的调研费、按包干制实行的差旅费,国内按每天每人500-800元补助,不得再报出差期间的住宿,餐费,外地市内交通费。对于在野外艰苦地区作业或经济发达地区的出差人员,需由项目组出具情况说明,经项目组负责人,公司总经理签字后按当地物价水平或实际情况来确定补助。

3.完成项目必需的测试、上机、设计及加工制造费。

4.项目成果鉴定、评审、参加技术市场活动等各项支出。

5.在规定额度内的劳务费、招待费等。劳务费按月结。招待费不得超过合同到款额的3‰。

6.由项目经费购买的项目用仪器设备,须到公司财务部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后,方能报帐。

第十三条 用项目经费购买的仪器设备归公司所有,技术服务项目部(研究所)优先使用,购置的仪器设备需按有关规定到公司财务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若购买的设备用于项目合作方现场而不能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的,应在技术合同中约定,报销时按合同报公司负责人审批后报销,单项超3万元的由公司董事长审批。

第五章 过程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定期对管理项目进行检查,技术服务项目部(研究所)每年应定期填写《西科公司项目年度进展报告》,报西科产业公司审核、备案。

第十五条 为保证项目工作顺利进行,项目负责人一般不得变更,若确需变更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和推荐新的负责人,经技术服务项目部(研究所)同意,公司认可备案后办理该项目经费及其他交接手续。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西科产业公司负责解释。

 

                                                                                            二零零九年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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